2021-02-03 法律服务网 3383
关于婚礼,很多地方都有买三金或者五金的习俗。三金、五金因地域不同作为男方家给对女方的聘礼,在婚礼流程中向来尤为重视。
那三金、五金到底算不算彩礼,能不能要求返还呢?下面根据一个案例来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基本案情】
肖某与王某经双方媒人陈长文及双方父母介绍下相识,2018年农历八月初二,王某到肖某家里按农村习俗看家,肖某支付了王某及其父母,姐姐共20000元人民币。同年农历八月初六,肖某与王某订婚,肖某经媒人陈长文手再次支付王父220000元。2019年农历四月十六日,肖某为结婚一事将彩礼60000元交给陈长文,陈长文将60000元彩礼钱交付给了女方媒人即戚春娥,随后戚春娥将60000元彩礼钱交付于王母。2018年年底肖某与王某在肖某家开始同居生活,后肖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解除恋爱关系。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认可因结婚需要,肖某为王某购买了价值17623元的三金首饰。
【案件判决】
法院认为,彩礼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的习俗,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当事人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肖某与王某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王某收取的100000元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关于肖某主张的因结婚花费的175243元,双方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实际在一起同居生活过,部分花费也属于正常人情往来及夫妻共同消费开支,不应认定为彩礼。双方最后未实际办理结婚登记,有男方个人原因,女方没有明显过错。对于价值17623元的三金首饰,因其系为结婚而购买,且首饰实际具有经济价值,肖某要求返还17623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律师提醒】
该案例中,双方明确了三金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因属于彩礼范围给予返还。在诉讼中,应提供证据证实属于彩礼款返还范畴。在给付“三金”时,请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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