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3 法律服务网 1705
1月13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某房屋中介门店一员工核酸核实阳性的信息,引发群众问询求证。经与疾控部门核实,此为虚假信息。经工作,警方将编造传播此谣言的史某娟(女,23岁)、刘某秀(女,26岁)查获。后二人被东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新冠疫情期间,编造疫情谣言的行为,应根据该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否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来确定行为人是承担刑事犯罪还是治安处罚。因此,史某娟和刘某秀即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郑重提醒: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网络无疆,言论有界。对于在网上编造、传播疫情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附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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