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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医院违规操作致六旬保安感染艾滋病算工伤么?

2021-02-19 法律服务网 1560

近日,“成都某医院违规操作致六旬保安感染艾滋病”一事,引发关注。

事件经过:成都某医院保安张某称医院违规操作使他在搬运垃圾过程中经常被针管扎伤,在最近扎伤后被确诊为HIV阳性。成都某医院于1月31日发布了情况通报,通报称,2020年11月13日,员工张某在员工职业体检中被查出HIV抗体阳性,医院第一时间进行了传染病上报,并将其送往成都市公卫中心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目前该员工在家休养,医院继续全额发放薪资。员工张某于2001年8月入职该院,2008年起在医院第二住院部工作。该员工所在的成都锦欣精神病医院第二住院部自2008年建院以来从未收治过HIV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目前卫健委已介入调查。

医护人员在工作中感染艾滋病算工伤吗?

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增1种职业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在职业活动或者执行公务中,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或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或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医疗器械或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感染的艾滋病。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被确诊职业病后,可参加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并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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