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就地过年”不等于“就地加班”!

“就地过年”不等于“就地加班”!

2021-02-19 法律服务网 1222

新冠疫情任未结束,让不少游子回乡过年受阻。根据防控疫情的要求,鼓励大家就地过年。不少企业打着标语开始鼓励员工进行加班,那么春节过年不回家用人单位能强制要求加班吗?加班费又该如何计算呢?

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加班,“就地过年”不等于“就地加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是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劳动者必须加班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加班工资怎么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相当于正常工资300%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调休为由而不支付。但如果是休息日安排加班,则应优先安排调休,不能调休则支付相当于正常工资200%的加班工资。《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的规定,春节法定假期为3天,即正月初一(2月12日)至正月初三(2月14日)。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