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法定节假日安排了补休,劳动者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法定节假日安排了补休,劳动者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2021-02-19 法律服务网 2027

案情简介:

张女士来电称,单位安排她国庆假期加班,事后安排了补休,单位是不是因此就有权不发双倍工资了?

律师解答: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三)项等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必须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张女士称单位已经安排补休,那么单位安排补休后相对应地可以减少一倍工资的支付,但还是应该在安排补休后支付双倍工资。

相关法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