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高空坠狗案”,怪狗主人还是怪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

“高空坠狗案”,怪狗主人还是怪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

2021-02-22 法律服务网 1719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5日14时许,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路人张某被砸中后,瞬间倒地不省人事。因为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张某将整栋楼的房东蔡某某和租户广州煌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承担赔偿责任的是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还是狗实际的主人?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院认为】

本案中,张某受害系因狗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或狗实际管理人。

被告蔡某某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某人身损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房东蔡某某和二楼承租方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