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公司开年会,回家路上被撞,能否申请工伤?

公司开年会,回家路上被撞,能否申请工伤?

2021-02-22 法律服务网 1325

【案件回顾】

小刘是某公司一名安保人员,每天正常的上班时间是上午八点到下午七点。事发当天,该公司定于晚上七点在饭店组织员工年夜饭聚餐,也邀请了小刘和其他安保人员一起参加。傍晚,经过领班队长的同意后,小刘和其他同班人员一起提前下班。 但是在小刘骑车回家换衣服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住进了医院。后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小刘在这场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

后来,小刘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经过部门调查,最终认定为工伤。然而,公司却认为小刘属于提前离岗,并且没有按照公司安排直接前往聚餐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遂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六)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院判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某公司要求撤销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小刘系经过当班队长同意后才离岗,并且是在工作地点至居住地合理路线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的要件,小刘回家换衣服之后再去参加公司聚餐也符合一般常理。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