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4 法律服务网 1738
冬去春来,大地回暖。近日,大家纷纷走出家门,踏青赏花,活动筋骨。但在运动中难免出现意外,如果在奔跑、对抗时不慎受伤,此时应该如何担责呢?
近日,一老大爷在与同伴的自发组织的羽毛球运动中不慎被对方打出的球击中了右眼,导致受伤。随后老人以身体权受侵害为由将同伴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那么,在本案中,球友应不应该进行赔偿呢?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呢?、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所以除非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的“自甘风险”是指什么呢?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即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体育课上造成的伤害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说学生在学校体育课上所遭受的伤害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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