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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起诉女儿和前女婿,要求他们支付“带孙费”?

2021-04-23 法律服务网 933

【案情简介】

2017年,钱女士和周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钱女士便怀孕了,自怀孕开始小钱便辞职在家养胎,直到小孩的出生。孩子给家庭带来了许多欢乐,但同样也给这个小家带来了经济上和精力上的双重压力。女婿小周长期在外地工作,留小钱独自在家照顾孩子,每天生活的也是捉襟见肘。小钱父母心疼女儿,便主动提出帮助女儿照顾外孙女。同时,外孙女的日常开支和生活、医疗等费用,老两口也一并承担了。

2019年,小钱和小周离婚,孩子抚养权归钱女士。家庭关系的变化让抚养孩子的矛盾变得日益尖锐起来。2020年12月,钱大爷一纸诉状将女儿和前夫小周告上了法庭。钱大爷主张要求小钱和小周支付外孙女出生以来自己的垫付的各种医疗费、生活费8万余元;另外支付自己照顾外孙女所产生的“带孙费”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小钱和小周自愿向钱大爷支付10万元。

 

【律师说法】

未成年的抚养、监护义务在父母,而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子和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在无法定义务抚养的情况下,所负担的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所支出的必要花费,父母应当承担。

带孙子不是法律赋予的义务,而是出于道德层面的情分,带与不带是祖辈的权利,作为子女不可、也无权强求。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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