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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退费还要倒找商家钱?

2021-06-04 法律服务网 1669

近日咨询人来电:

我办理了一张美容卡当时也没签订协议,消费几次后觉得不太好想要退剩下的卡金,商家起初不同意退费说是店内有张贴“会员卡一经售出,不接受任何理由退换”通过协商最后商家还是同意退费,但是之前消费的项目商家要求按照原价扣除,因为美容项目原价的标价都是比较高的,按照原价消费计算的我还需要倒贴钱给商家,合理吗?

【律师说法】

“一经售出,不接受任何理由退换”是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民法典》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在办理预付卡时有义务向办卡的消费者解释说明的,消费者退卡也应当按照办卡前相关约定进行退卡。若双方对此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按平等的原则协商退卡事宜。

消费者和商家办理会员卡时构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单方面要求退卡,属于中途终止合同,商家要求之前消费按照原价扣除后退卡的要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对于退费金额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提醒各位消费者理性办卡,办卡时可留意商家是否有告示关于办卡的相关约定,可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维权时有依据可循。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经营者延期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约定的联系方式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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