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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如何划分?

2021-06-09 法律服务网 872

【案情简介】

   王女士于2016年5月与李先生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且感情稳定,王女士的父母便给王女士在A市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王女士个人名下,首付20万元。2018年12月王女士与李先生二人结婚,李先生便向王女士的父母借了15万元去装修王女士的父母为王女士买的房子,婚后的房贷主要由李先生在还。2021年王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纠纷而想要离婚,对于王女士在婚前买的房子以及婚后的装修费用、还贷费用等二人发生了争执。

 

【律师说法】

本案中,王女士的父母在结婚登记前为其出资购房且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属于对王女士的赠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因此,王女士的房子的所有权人是王女士本人。王女士在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且房屋落在了自己名下,王女士与李先生结婚以后,由王先生来还贷款,这属于夫妻共同还贷,王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王先生还贷的房屋增值的部分由双方平分,房屋余下的部分贷款属于王女士的个人债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对于王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后的装修款,李先生向王女士的父母借了15万,这15万元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李先生借款装修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进行偿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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