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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不同意50岁退休,法院如何判?

2021-06-17 法律服务网 1786

【案情简介】

李某,女,江苏人,1968年在一家工厂任职,身份为“工人”,1998年李某与一家银行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上载明李某身份为“工人”。2005年10月28日,某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其中没有更改李某身份。2011年12月起,李某担任某公司会计。某公司未认定过管理技术岗位,也未向省人社厅申报过管理技术岗位名录。2018年7月,李某年满50周岁,省人社厅于2018年8月14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一栏处盖章确认。职工退休审批表中身份一栏为“工人”,合同确定岗位一栏空白,法定退休年龄一栏为“50周岁”。李某不服省人社厅做出的退休审批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经审查,认为省人社厅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省人社厅的退休审批决定。李某不服复议决定,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年满50周岁的,应当退休。江苏省人社厅在李某年满50周岁的情况下,认定李某为非干部身份,其退休年龄应当为50周岁,在退休审批表上盖章批准其于2018年7月退休,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小律提醒

如今务工人员越来越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上与实际的岗位不符合,可以要求公司及时更改工种,如果公司拒绝更改工种,可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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