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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追后要求道歉是小题大做吗

2021-06-16 法律服务网 1084

【案情简介】

孩子被狗追赶受到惊吓,但狗的主人没有诚恳道歉,孩子父亲起诉到法院,表示希望通过此案让孩子明白对错。被告的狗追逐原告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了法律上的侵权行为? 狗没有咬人,就没有侵权吗?

 

【法院判决】

本案被告的抗辩是,虽然自己遛狗未牵狗绳不对,但自己的狗并没有实际咬到原告,原告身体没有受到伤害,因此,被告的行为也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对于被告的这一观点,本院并不能认同。本案中,被告没有遵守相关法规 ,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遛狗时不牵狗绳,让社会公众有被狗咬伤的隐患,这既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是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被告存在过错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被告因此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理,被罚款100元,也证明了被告在本案中是有过错的。在公安机关处理被告时,包括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其未牵狗绳、自身有过错这一点也没有予以否认。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父母疏于照顾未成年原告这一点,我们并不能认同。该辩称并未打在靶子上,难以成立。事发地点是一处公共场所,当时是夏日的晚上,正是游人休息放松的时候。原告父母根本就无法预料到被告会不牵狗绳而遛狗,对无法预料的不法行为及后果,也就不存在过错。因此,我们认为,侵权行为所需要的侵权人过错和行为的不法性这两个侵权行为的条件在本案中是具备的。

 

被告坚持认为,因为狗没有实际咬到原告,原告就没有什么权利受到侵犯,被告也就不用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对于被告的这一观点,我们不能认同。依被告观点,似乎只有原告受了皮肉之苦,才是权利被侵害。但是,自然人的民事权益,是依法律确定,并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这种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使用身体,保持身体完整,不让身体受到他人伤害之权利。对于身体权的侵害,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是对身体肌肤、器官的伤害,例如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将他人撞伤,造成他人皮肉挫伤、手臂骨折甚至脾脏破裂,即是典型的对他人身体权的侵害。但对于身体权的侵害,法律并不仅仅限定在这样显性的、有形的方式,现实中对于身体权的侵害还有隐性的、无形的方式,例如,采取某种方式限制他人外出,限制他人与外界联系,这也构成对他人身体权的侵害。 本案中被告的狗对原告的追逐,是让原告的身体处于受到伤害的危险之中,原告当时不得不四处闪躲以避免伤害,这样的行为也就构成了对原告身体权的侵害。只是这样的侵权行为,不像显性的、有形的侵权行为那样有着身体上的实际损害结果,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在本案中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身体权的侵害。

 

【法律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律师提醒】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经在5月1日已经实施了遛狗不牵狗绳将被视为违法行为。所以养犬人一定要做到:养犬要办证,遛狗拴犬绳,狗便要清理,不养禁养犬 。做一个文明遵纪守法的养犬人吧!爱护好自己的爱犬,也不要侵害他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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