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进行补偿?

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进行补偿?

2021-06-24 法律服务网 1429

【咨询问题】

公司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提前30天通知,支付给员工的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怎么计算?

【律师说法】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的,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因此,本案中,公司应支付给员工的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为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