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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公名义买的单位房,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划分吗?

2021-06-24 法律服务网 1291

【资讯问答】

用公公的名义买的单位房,自己和老公要离婚,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主。本案中,夫妻俩是用公公的名义买的单位房,登记在公公名下,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公公,此房屋并不属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并不能进行分割。但是夫妻俩对买房时的出资可以视为债权,可以对公公主张债权。

【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 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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