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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法院认定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021-06-25 法律服务网 1243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8月登记结婚,1994年6月生育女儿。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吵架。从2007年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但因种种女儿正在高考阶段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后李某不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张某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因需要搜集证据而撤诉。2014年5月张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答辩称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中明确了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1989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该文件虽然已经废止但仍具有参考价值。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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