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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转匿财产法院怎么判?

2021-06-25 法律服务网 1215

【案情简介】

李某和张某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婚后长期分居、聚少离多、缺乏沟通理解一系列问题渐渐暴露,两人之间矛盾也越来越多,女方张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男方李某在庭上苦苦请求,表示孩子还年幼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听到这里女方张某心软了。经法官调解,双方和好。好景不长,半年后李某主动向法院诉请离婚。举证期间,张某发现李某名下财产已经被转移,张某提供的相关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也是伪造的。

【判决结果】

经查证,李某不仅提供了虚假证据,还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李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折价为80万元,张某分得50万元,李某分得30万元,李某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书》,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进行批评教育。

【律师说法】

在离婚前故意转移财产是违法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现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可以主张该方少分或者不分。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三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客观事实,提供真实的证据,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是要面临法律责任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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