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1 法律服务网 2812
【案情简介】
咨询人来电:刘女士驾车前往某酒店住宿,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第二天驾车离去时,停车场中一个手拿湿毛巾的游民王某挡住去路,称:“已经给你擦洗了车,请付洗车费10元。”刘女士表示:“我并没有让你帮我洗车”,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这是不当得利吗?刘某需要支付这笔费用吗?
【律师说法】
王某的行为属于“强迫得利”。所谓“强迫得利”是指,受损人因自己的行为使他人受有利益,且该受有利益状况违反受益人的意思。如受损人系出于恶意,或者该得利对受益人并无实益,则受损人不得请求不当得利之返还。
不当得利需要包括如下四个构成要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一方获益;一方受损;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可知,王某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刘女士不需要支付这笔费用,可以直接不理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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