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1 法律服务网 1341
【案情分析】
浙江台州的齐女士与杨先生结婚后一直在家当全职太太,后双方因家庭矛盾闹至法院诉讼离婚,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确定,应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如从事家务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以及家庭收入情况等综合考量。综合该案实际,法院认为齐女士所求补偿款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参照当地平均水平补偿齐女士1.5万元。
法官表示,结婚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进行了平等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无形中的牺牲。在外工作的一方,离婚后可继续享有之前的资源、人脉,身份地位不变;但长期在家付出的一方,离婚后涉及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本案将《民法典》新规定的法律条文适用到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使齐女士的合理诉求得到支持,但也驳回了她的不合理诉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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