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1 法律服务网 1321
【案情分析】
王女士婚前有两个店铺,结婚后一直有收益,后李女士和丈夫张某感情不和而想离婚,张某主张王女士的店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划分,而王女士认为店铺产生的收益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
王女士的店铺属于其婚前的个人财产,店铺婚后产生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一般归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所有。但是出租也是经营活动的一种,需要付出劳动。基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制,对于房屋出租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出租,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维护、修缮的,因夫妻双方都付出了劳动,取得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后的一种收入,故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本案中,如果张某参与了两个店铺的经营管理,张某可以主张店铺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离婚时有权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婚后店铺是由王女士独自经营管理,那么店铺在婚后产生的租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无权主张分割。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25号)中明确: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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