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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充电起火责任谁来承担?

2021-07-08 法律服务网 4442

【案情简介】

张某为方便电动车充电,将电动车长期放在楼道里充电。某日,张某像往常一样将电动车放在楼道里充电,突然电动车失火,引发火灾,造成同楼的居民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协商不成,李某将张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火灾事故系电动车充电故障引起。张某的电动车充电故障引起涉案火灾,是本案事故的危险来源,故张某应当就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对电动车的疏忽管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因素。最终判决张某对李某等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电瓶车充电起火、爆炸问题屡禁不止,还需警醒重视。案件中车主因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应承担主要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可能引发危险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因管理疏忽也需担责。根据《民法典》规定受害人可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提醒】

应急管理部发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消防安全 不容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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