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8 法律服务网 1215
【案情简介】
上海市的张某与奚某婚后育有一女,名为张涵(2014年出生)。2016年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小孩抚养权并主张奚某支付每月1500元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张涵年龄尚小,根据其现在随奚某共同生活、双方现在实际收入情况等事实,考虑生活的便利、对生活环境的适应等因素,判决张涵随奚某共同生活,并根据张某目前无工作及收入情况,酌定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奚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丧失劳动能力,可通过自身努力,找寻一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以自己的劳动所得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另外,张某与父母在上海共有四套房屋,且其中两套用于出租,故认为张某有一定经济能力支付女儿张涵的抚养费。一审法院基于张某失业确定抚养费为每月600元属于较低水平,与未成年人日益渐长的正常需要不相适应。改判张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律师说法】
夫妻离婚后,对于抚养费的给付,一般是由男女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支付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未成年人抚养费标准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一般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及经济给付能力一次性给付或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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