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法律服务网 1423
【案情简介】
某日王先生看到某大型商场在做促销活动,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先生从该商场搬回1台冰箱,试用期满后退回到商场,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王先生认为不应该支付这笔使用费和商场发生了争执。王先生需要支付这笔费用吗?
【律师说法】
王先生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关键,在于试用人买与不买,均是纯粹的自由,没有负担任何前提条件。
合同订立权由试用人享有,试用人在试用期内免费使用标的物,不负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法律适用】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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