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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给差评侵犯法人名誉权吗?

2021-07-15 法律服务网 1332

【案情简介】

某抖音账号持续发布古玩砍价视频,一个典型的视频标题为“潘家园逛一逛,每天跟我上一当”,视频内容是up主去古玩市场买东西,摊主报价16万,up主砍价16元,问摊主卖不卖,摊主说“卖”!

潘家园古玩市场老板看到了视频,感觉视频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特别是经过调查,发现视频内容是摆拍,而非实拍(即有剧本),遂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

第一,原告享有“潘家园”的商标专用权;

第二,“潘家园逛一逛,天天都上当”等用语具有贬损性;

第三,成交价和报价差异极大的情况,被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综上,法院认定:视频up主侵害原告法人人格权成立,判决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408元。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律师提醒】

在网络社会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公司、企业也有名誉权,对其评价时要客观真实,不能使用了一些贬损性的用语,吐槽时也要有底线、不能恶意给予差评并且捏造诽谤一些不存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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