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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公司要进驻小区,前期物业公司有权利阻止吗?

2021-07-23 法律服务网 2119

当代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结婚、生小孩,小孩上学,买房,一系列的问题,大家都深思熟虑的考虑周全再决定的,就想能够安安心心的生活工作,以为买了房装修了就可以舒舒服服生活了吗?不一定哟!小区里由业主、物业、业主委员会组成,有人有利益的地方必然就有纠纷,小编就本小区近期发生的一件事情与各位看官探讨探讨,如果业委会新聘请的物业需要进驻,前期物业公司有权利阻止吗?还是必须配合交接?已经预缴纳的物业费可以退还吗?

 

【法律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律师说法】

综上所述;新的物业公司通过合法的程序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正常入驻是可以的,前期物业公司没有权利阻止应该做好交接工作,前期物业不移交的,业委会可以先把此情况向房管局反映,由房管局协调解决,协调不了,可以经业主大会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期物业公司对业委会签订的合同有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暴力的方式不退场或者强行入场都是不可取的。物业公司不想被解聘,只有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合同履行义务,业主们也只是想要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谁服务不是服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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