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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柏然:报警!VS 林俊杰:律师函!谁更可信?

2021-08-05 法律服务网 1170

【案情简介】

近期,因吴某事件在某圈逐渐发酵,遂有部分网友开始在网络发布对某某明星不好的言论,针对这些言论有的人选择发律师函警告,有的人因无法确认造谣者信息,无法第一时间完成取证,考虑到此次事件的重大恶劣性质以及产生的恶性影响选择了报警处理。面对谣言,明星们维权的方式完全不同。那么,律师函和报警那个更好用呢?

【律师说法】

首先说明一下律师函的性质及作用: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对侵权行为的制止,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函的内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能够约束律师函发出者,警示律师函接受者,但如果内容故意失实则需担责。其隐含一种"我已经通知律师,准备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思。

律师函的作用:
(一)律师函是当事人拟将事项交由法律解决的一种警告。
(二)律师函在法律诉讼中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三)律师函还是一-种文明、快捷、经济的敦促工具。
(四)费用风险的转移。
(五)澄清事实。
(六)留存证据。
(七)通知合同解除。
(八)其他事项。

其次,对于诽谤罪以及名誉权侵权的案件都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需要被侵权人自行去有管辖权的法院去提起自诉,所以先发律师函告知谣言散播者停止侵害,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或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是一个很合理的做法。

虽然此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立案立案侦查检查院审查提起公诉的范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律师无法确认造谣者信息,无法第一时间完成取证的可以报警向警方寻求帮助。

所以,不管是发律师函还是向公安机关报警,最后要想认定对方侵犯名誉权或者是诽谤罪,都是需要自己向法院自诉的。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小律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造谣更不是零成本,望广大网友谨言慎行,不信谣不传谣,坚决抵制造谣、传谣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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