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0 法律服务网 1288
【案情简介】
今年 35 岁的梁先生 2018 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进行创业。由于没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受疫情影响,他的银行债务越垒越高且无力全部偿还。根据梁先生申报的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他的债务总额约 75 万元,而其仅有 36120 元存款、4719.9 元住房公积金,每月固定工资收入约 2 万元,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今年 3 月 10 日,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个人破产申请。
【法院判决】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 3 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来 3 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 7700 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解除限制消费决定书,如果他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律师说法】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要求免除余债的请求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允许,不能将个人破产等同于免债制度。这个案件刚好吻合立法导向,具有相当的示范作用。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允许所有人都能申请个人破产,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申请,且债务人要自愿提出申请,法院作严格审查。
【法律适用】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的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调查,协助管理人进行财产清查、接管和分配。
第二十三条 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本条例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豁免财产范围如下: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除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出席债权人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内,由管理人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债务人应当每月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依法公开。
【小律提醒】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个人破产制度只是让诚信的债务人将债务压力转化为工作生活的动力,让债权人最大限度的接受还款方式拿到应该属于自己的钱,不是不用还钱了,有些“老赖”想通过申请个人破产来达到不用还款的目的,小律还是提醒,不要做白日梦,早早清醒,脚踏实地地努力,积极履行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守住做人的诚信底线,才是人间正道。特别是要改善提前消费、不管自己有没有能力偿还先借钱消费再说的价值观。做到自己有多大的能耐做多大的事情,才是避免无力偿还债务的根本。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