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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道路上的大坑吓到撞了人怎么办?

2021-08-16 法律服务网 1318

【案情简介】

王某的公司要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了一个深坑,并在路边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徐某驾车撞倒全部标志,导致李某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了张某轻伤。张某找李某赔偿,李某不愿意赔偿,说都是这个道路没有设路障和警示标志,是王某的责任,王某说自己设了障碍和警示被人撞到了,就发生了争执。

【律师说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8条相关规定,施工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方王某的公司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所以不用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2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李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李某对张某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李某的避险行为并不过当,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而免责。
险情是由徐某引起的,张某的损失应由徐某来承担,张某可以找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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