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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男生见义勇为牺牲,被救女子竟说“求他救了?”

2021-08-13 法律服务网 1203

【事件简介】

8月2日凌晨4点多,河北省秦皇岛市西浴场附近,三个女孩在海中不慎陷入海沟。17岁的韩兴博和他的几位同事将三人救出,但他却消失在海中。搜寻持续了一天多,3日早晨6点多,救援队找到了韩兴博的遗体。事发后,纷杂的声音从网络上冒了出来。有人在网络上发表“求他救了?”等言论,使三个获救女孩一天收到几百个质问电话和短信;还有人冒充被救女孩的哥哥,做直播向网友“道歉”。得知韩兴博的葬礼日期后,三个女孩来到葬礼下跪道歉。被救女孩陈盈说,“英雄为我们牺牲了,我们真的很难过。我跪下道歉是因为英雄的牺牲,并不是因为网络暴力,那些难听的话我们从未说过。”

【律师说法】

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

1、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2、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3、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若见义勇为失败,未达到见义勇为的预期目的,也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

施救者韩兴博在没有法定职责或义务的前提下,不顾个人安危、跳海救人而不幸溺亡,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具有顺位性需先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害。同时,也可以由受益人对受害人适当补偿。但如果出现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时,应当由受益人承担公平责任,即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

 

【法律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第二条二、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小律提醒】

 在现在通讯如此发达的今天,各位看官更要理性讨论事情,不要被不怀好意只想肆意渲染博眼球、蹭热度的人带节奏,我们要致敬救人英雄,也要善待他的家人不要过度消费他们,同时也不要诽谤其他人,不要用恶意、网络暴力他人,被救人同时要有感恩的心,也要承担法律的义务对施救者予以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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