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30 法律服务网 1254
【事件简介】
2021年4月9日15时许,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接群众报警称我妈妈被打了,需要民警帮助。大山坪派出所当日受案并开展调查。经查,2021年4月7日9时许,邓某(女,63岁,物业公司保洁员)在四川警察学院教学楼打扫教室卫生时,准备将益某(男,24岁,四川警察学院2017级学生)放在课桌上的饮料瓶收走,被益某制止,双方发生口角,邓某用手机拍摄,益某上前制止打了邓某面部一拳,致其腰部撞到栏杆后倒地。邓某被送医治疗,四川警察学院协调物业公司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大山坪派出所查明益某殴打他人的事实后,依法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同意调解。6月4日,经派出所主持、律师见证,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益某承担邓某医疗费2.37万余元,并赔偿邓某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整,约定6月30日前先付1万元,剩余4万元于8月31日前付清。6月30日,四川警察学院给予益某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益某未能按期毕业。9月2日,邓某称益某仅支付1万元,未继续履行调解协议。经了解,益某父亲因病于7月18日去世,家庭经济困难,未能按时支付剩余4万元。9月15日,四川警察学院已帮助和敦促益某支付了赔偿调解协议中剩余的4万元,邓某向益某出具了谅解书。目前,经依法进行伤情鉴定,邓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益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适用】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说法】
综上所述:因为故意对殴打他人造成轻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害人因为自愿和解、自愿出具的谅解书是可以建议从宽处罚,作为一位公民应该遵纪守法更何况是一位预备警察,因为不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因此给对方造成了伤害也给自己的大好前途打了个折扣得不偿失!遇事冷静,否则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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