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1 法律服务网 1413
【案例一】
2019年,贵州省贵阳市一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意外,未成年人王某某将一个灭火器从7楼推落,砸中正在1楼晾晒洋芋片的住户袁某某头部,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高空抛物致袁某某死亡,因其系未成年人,案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经济收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被告王某某的父母已经离婚,王某某由母亲进行抚养,但其父亲仍为法定监护人,应共同承担监护和抚养义务。此外,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对本小区及房屋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本案中,袁某某的死亡虽系因王某某高空抛物所致,但物业公司对占用通道晾晒洋芋片的行为不加制止,对人流高峰时段有重物落下未及时发现,可以认定其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元;二、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在49226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二】
2021年9月29日晚,重庆市一小区内,一名6个月的大男婴被一本从天而降的书本砸中头部,造成轻微伤。通过警方排查,已经确认抛书的是5栋某户居民家一名6岁孩子。目前,社区和物业正在组织抛书孩子和被砸男童双方的监护人,协商沟通赔偿事宜。
【律师说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高空抛物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情节而定,情节较轻的按照治安管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述案例中虽然都是未成年人导致的,也是需要追究责任的。在我国达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熊孩子”闯祸时,父母等监护人要代替孩子赔偿受害者,即使父母已经尽到了管理教育的职责,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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