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8 法律服务网 1132
案情介绍
年仅十九岁的小刘,经常通过网络和一些陌生人聊天,在一次聊天过程中得知用自己的银行卡接受诈骗资金,再转入对方的指定账户就能够赚钱。少年很是心动,陆续利用自己的七张银行卡累计接收犯罪资金百余万,从中获利一万元。不久自己的银行卡便被公安机关相继冻结,小刘被传唤后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刘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其家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现处于复读阶段,已报名参加湖南省普通高等招生考试,对其还是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小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的小刘明知他人是利用银行卡来接受和转移诈骗资金的,心动之下还是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的帮助,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故才会被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律师提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虽然是近几年刑法修正后的一个新罪,但是却成为一些青年人群中的一个高发犯罪。究其原因无非是一些青年人群在来钱快赚钱很轻松的吸引下,没有抵挡住诱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甚至是明知对方是犯罪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各种形式的帮助。所以青年人群一定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利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去创造财富;不听信所谓来钱快赚钱轻松的各种门路,坚定住自己的信念抵制住各种各样的诱惑,才不会被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更不会去触碰到刑法。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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