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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后离家对孩子不理不问,另一方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

2021-12-15 法律服务网 1370

案例介绍

李某跟男子罗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登记结婚两年后生下儿子小罗。在此期间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李某便搬回娘家居住,夫妻开始分居,至今已达17年之久。分居期间,李某和罗某未曾联系,双方亲属也不通往来。儿子小罗由父亲罗某及罗某父母抚养至成年,李某在17年间仅看望小罗一次,未尽到其他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2021年11月,李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向罗某送达了应诉材料,承办法官还前往村委实地走访,组织调解员参与调解。最终法官了解到,被告罗某同意离婚,但是鉴于李某多年来从不回家,对儿子也不闻不问,要求李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李某则表示,自己至今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来源,常年靠打零工维持日常生活,大家的经济条件都一般,实在无法认可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办法。

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作为裁判依据,夫妻感情也是维系男女双方婚姻的重要民事法律事实。本案中,原告离家17年之久,期间原、被告双方不曾往来联系,可见双方感情已达彻底破裂程度,故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在分居17年间,原告未履行小罗成年前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被告照顾家庭,抚育儿子直至成年,付出了更多的心血,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其要求原告给予补偿于法于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就补偿办法协议不成,故法院根据双方的现实经济情况,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酌情认定由原告给予被告经济补偿2万元。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的小罗出生至今一直都是罗某进行抚养和教育,而李某分居之后仅仅只看望了小罗一次,未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小罗的义务。所以罗某属于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故有权向李某主张补偿。

 

律师提醒

婚姻家事纠纷中一方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况比较常见,所以在主张经济补偿时一定要保留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负担了较多的义务。比如与孩子老师沟通交流或者是缴费的记录、带老人去医院治疗的诊断记录、周围邻居的证人证言和当地居委、村委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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