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6 法律服务网 1368
【律师说法】
离职后没及时找到新公司接收社保可以找第三方机构或熟人公司代缴吗?
一、从法律规定上来看,代缴社保并不合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又该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虽然《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明文禁止社保代缴的行为,但从上述规定来看,社会保险登记为属地管理,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主体也是“用人单位”。所以从这两条规定上来看,可以推断出社保代缴的行为并不合法。
二、有地方就直接立法,明确规定代缴违法,且后果很严重
例如《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下简称“条例”)就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条例》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该项规定明确禁止以挂靠的方式代缴员工社保的行为。同时,该条例的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即按我们广东省的规定,社保代缴不再是模糊的"灰色"地带。如果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此规定,将有可能面临社保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从劳动法律关系角度来看,发生劳动争议时法院可能对代缴社保也持否定态度
例如《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年)规定: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
在实际状况中,很多人在离职后没及时找到新公司接收社保,而选择朋友的公司来代缴;或者找第三方代缴机构来缴费;也有用人单位直接选择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这些行为全部是不合法行为。
代缴社保会在用人单位之中产生一种虚构合同,代缴机构不是“员工”的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少不了伪造合同等欺诈手段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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