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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在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设置前提条件?

2021-12-29 法律服务网 1205

案情介绍:

张某于2015年3月1日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客户经理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

2016年6月1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科技有限公司书面提出离职,告知该公司将于7月1日离职。7月1日,张某要求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该公司要求与张某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后方可同意离职。张某认为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将严重损害其本人的权益,故未同意订立。科技有限公司拒绝为张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此后,张某自行离职,未再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随后,张某应聘某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向张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但因张某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未能入职。

 

律师提醒:

张某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科技有限公司不应以任何理由阻止张某行使该权利。科技有限公司不依法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此,在劳动者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等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如不得以劳动者尚在服务期内、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劳动者尚未支付违约金等理由加以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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