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9 法律服务网 2627
【案情简介】
张先生将自己车检合格的车辆卖给了自己的朋友,因朋友有急事先将车开走没有及时进行过户登记,朋友在将车开走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为张先生朋友的全责,现在就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和朋友产生了分歧。那么,这个责任张先生到底需不需要承担呢?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张先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由张先生的朋友承担。
【小律提醒】
不同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具体责任承担问题:
1.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
《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4.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
《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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