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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主踢人,违法吗?

2022-01-10 法律服务网 7218

咨询人来电:

我是某小区的业主,因在小区业主群中发布了要求业委会公示收支明细的相关言论被踢出了微信群聊。请问被业委会将业主踢出群聊的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说法】

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业主微信群是由业委会建立为业主服务的群,业主成员可以通过该微信群了解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情况,并参与共有部分的管理,行使业主的共有权和成员权。在业主没有违反群规的情况下,业委会不可轻易把业主踢出微信群,涉嫌侵犯业主的成员权。协商不成可向法院主张恢复业主微信群的成员身份。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享有知情权,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业主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比方说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使用、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收益、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况和资料。

【小律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作为现代人交往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容易产生侵权纠纷。用户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公序良俗、自治规约等社会规则,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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