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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工伤后,只能做两次伤残鉴定吗?

2022-01-10 法律服务网 965

案情介绍:

有咨询人来电:2019年5月,咨询人是在湖南湖南省涟源市某玻璃工厂做事的时候不慎玻璃破碎扎入脚踝受伤,经申请2019年10月涟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咨询人受伤情况认定为工伤,2019年12月湖南省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咨询人的伤残情况坐出伤残初次鉴定为:无级别。2020年2月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结论为:无级别。咨询人认为自己因工受伤后自己脚踝内一直还存有碎玻璃让自己饱受病痛折磨,因此对上述两次鉴定无级别的结论均不服,但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工伤后需经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由设区的市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作出初级伤残等级结论,按照伤残享受相关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目前工伤伤残等级分为壹级至拾级,其中拾级伤残为最轻一级的伤残。上述咨询人不服市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果。

   但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果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因此,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只要满足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满1年之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就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并且对申请复查没有次数限制。

律师提醒:

在工伤职工存在对初次伤残鉴定级别不服或者满足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年后存在伤情变化应当及时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并依据新的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伤残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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