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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担保人”的法律风险

2022-01-10 法律服务网 641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张明明向李美丽借了15000元用于公司应急,还承诺会按时归还。李美丽担心款项收不回来,要求张明明提供担保,于是张明明找了好朋友王小小作担保人,并出具了借条。

借条里面讲到张明明借款15000元,借期三个月,到期一次性偿还,王小小为张明明的借款提供担保,然后张明明和王小小分别签名捺印。

然而借款期间届满,李美丽多次要张明明还款,张明明避而不见。直到6月份,无奈之下,李美丽找到王小小要求王小小还款,王小小表示将尽力催促张明明还款,如果张明明还不还款,由自己偿还,并在借条上注明“本人承诺在一个月内偿还借款”并签名捺印。

李美丽将王小小告上法庭,要求王小小承担保证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件适用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王小小在借条承诺一个月偿还借款,表示其放弃了先诉抗辩权,最终法院判决由王小小承相应的偿还责任。

律师说法:

一、关于担保人的法律常识。

担保人的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按一般保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就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诉讼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的保证期限

一般情况下,担保期限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

,则保证的期限为债务到期后6个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小律提醒:

在上述案件之中,王小小作为担保人,因为一个错误操作,而将原本不属于自己的债务转移到了自己的头上,可以说是得不偿失,那么做担保人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

1.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债务人发生违约的情况,担保人带有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则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还钱。

2.有违法的风险:被担保人如果有违法的行为,利用所借款项进行违法活动,担保人也将面对被定罪的风险。

3.被骗的风险:如果被担保人和债权人合伙串通,则担保人有被骗取钱财的风险。

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联系密切,稍不注意,担保人就要承担巨大的风险,所以在做担保人之前,一定要将被担保人的为人和所借款项的去向了解清楚,这也是对自己负责。

法律适用: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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