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2 法律服务网 981
【案例】
罗某于2019年入职某单位,2021年10月因自身发展原因决定离职,同时要求该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认为是罗某主动辞职,他们没有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的义务。主动辞职,当年未休的年休假到底可否折算成劳动报酬要求公司来支付呢?
【律师说法】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并未限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就是说,不管是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还是职工主动离职,都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折算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公司既不让员工休年假,又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那么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小律提醒】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记得算一算自己是否还有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可以要求单位折算劳动报酬给你哦!
【法律适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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