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3 法律服务网 946
近日,一咨询人来电,自己和妻子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妻子要求分割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咨询人觉得住房公积金是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想知道离婚想分割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合法吗?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方可以请求分割。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是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小律提醒】
住房公积金不以现金形式存在,并且有提取限制,在分割时只能支付相应的对价,无法对公积金账户进行处分,往往会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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