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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受工伤可以要求违法分包的承包单位赔偿

2022-01-14 法律服务网 1097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A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戴某,5月底,作为包工头的戴某将农民工余某叫去该工地做工,工资为350元一天,戴某叫来的农民工都由其管理、发放工钱。同年7月,余某在工作时不慎从工地临时搭架的平台上跌落受伤。据悉,A公司和戴某均未给余某缴纳社会保险,戴某作为自然人当然也无建设工程的相关资质。
受伤后,余某苦恼于找谁赔偿,戴某只是个小包工头,无力承担高昂的费用,余某找A公司,但A公司又以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工伤责任到底谁担?

【律师说法】
违法分包的A公司需要承担工伤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十二条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属于违法分包。A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戴某,违反了法律法规,存在过错。戴某招用的余某在该工地做事时受伤,虽然余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A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仍要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小律提醒】
实务中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十分普遍,农民工的权益因此得不到保障,若违法分包的建设单位拒绝赔偿,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律适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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