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6 法律服务网 1249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宋女士在网络上找工作,面试通过后成为了某文化传媒公司的一名主播。双方约定:公司为宋女士提供必要的直播条件,由宋女士以该公司名义在直播平台进行注册做才艺表演直播,时间自定,宋女士收益来源于粉丝打赏,由网络平台扣除费用及税费后,宋女士与公司按照7:3的比例进行分成。同年10月,宋女士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工资太少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随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并不受理,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文化传媒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
宋女士与文化传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宋女士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判断的关键在于公司对宋女士是否有实际用工行为。“实际用工行为”,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该公司对宋女士作出了一些管理规定,但并未对宋女士的直播地点、时长及内容等主要部分进行约束,因此这些管理规定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规章制度。同时,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宋女士的收入来源于在平台直播的粉丝打赏,宋女士与公司按比例分配直播收益,这种利益分配机制并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公司对宋女士没有实际用工行为,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性质的经济、人身依附性,因此宋女士与文化传媒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宋女士基于劳动关系提起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小律提醒】
实务中,大多数的传媒公司与主播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也不乏签订合作协议但实为劳动关系的情况,如何辨别双方的法律关系,还需综合判断。
【法律适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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