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8 法律服务网 1038
事情简介
2018年9月,杜某某与陈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未举行婚礼,未同居生活。2020年6月28日,杜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按照当地农村风俗,婚前杜某某给予陈某某定亲彩礼36800元,花费20200元为陈某某购买“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一套。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杜某某、被告陈某某离婚;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某某返还彩礼36800元;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某某三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如不能返还,则返还购买三金的价款20200元。
小律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的双方虽然已经结婚满一年,但是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符合退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故法院才会判决陈某某退还相应彩礼。
律师提醒
男方离婚时如发现有退还彩礼的规定情形,可以与对方协商退还彩礼,协商无果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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