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1 法律服务网 1152
【事件简介】
2021年10月12日15时35分左右,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道与登州南路交口的地铁4号线南段土建第6合同段登州南路站南侧附属结构A2出入口及2号风亭工程,在地连墙凿除过程中发生冠梁及部分地连墙失去支撑而失稳下滑侧移,导致冠梁上部的砖砌挡水墙及部分土方掉落在附属结构顶板、通道和新风井内,砸中通道及新风井内正在进行清理作业的工人,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667.626384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西侧27米地连墙及20米冠梁下部的临时支撑墙被全部凿除、钢筋被切断,造成冠梁及部分地连墙失去支撑而失稳下滑侧移,导致冠梁上部的砖砌挡水墙及部分土方掉落在附属结构顶板、通道和新风井内,砸中通道及新风井内正在进行清理作业的工人,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于近日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该事故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在事故发生后,经涉事项目附属结构土建工程实际施工单位——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授意,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项目经理等人竟决定以“事故造成1人受伤”作为对外统一口径,谎报伤亡,并向相关部门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前往错误地点核实情况。
目前,涉事7人因事故发生和谎报伤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张慧军、于宏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被批准逮捕;施工队负责人刑青明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被取保候审。另郭春林、索明伟等4人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11月被取保候审。
另据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还将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对天津隧道公司等6个单位的19人提出党纪政务处分等方面的处理建议。
【律师说法】
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什么?犯该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则构成本罪。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什么?犯该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出于各种利益原因,不报或谎报致使损害结果失控、加重,则构成本罪。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律提醒】
施工安全不可马虎大意,发生安全事故后,负责人有及时并据实报告事故情况的义务,弄虚作假、逃避责任将面临牢狱之灾。
【法律适用】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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