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1 法律服务网 1270
【事件简介】
赵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婚生女玲玲出生,201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玲玲由母亲高某抚养,赵某作为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玲玲年满十八周岁。
离婚后,赵某按时支付玲玲的抚养费并定期看望女儿。直至2021年,赵某身边许多朋友多次提到其女儿与赵某外貌差异巨大,赵某遂与玲玲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果然非亲生父女关系。赵某便到法院起诉,要求高某返还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离婚后继续支付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对玲玲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也因此给赵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判决高某返还赵某已支付的抚养费1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赵某以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过低为由,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高某多年的隐瞒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给赵某精神和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据此认定一审判决高某给付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过低,予以调整至10万元。
【律师说法】
“欺诈性抚养”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种观点认为,“欺诈性抚养”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对于“欺诈性抚养”,无过错方无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并生下他人之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实的规定,属于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其导致的“欺诈性抚养”亦属于侵权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小律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在本案中,高某婚内出轨的行为,已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且高某隐瞒玲玲非赵某亲生女的行为长达十余年之久,赵某不但要承受抚养了十年的女儿非亲生的现实,还要承受其他人的非议,其精神显然受到了高某的严重伤害,应认定高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赵某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因此可以得到支持。
【小律提醒】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维系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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