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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家狗致人损害

2022-04-24 法律服务网 1207

事情简介

2019年5月22日上午,张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国家泊子村住处的街道正常行走,行至胡某某租住处时,胡某某饲养的家狗窜出街门将张某某扑到在地,造成张某某多处受伤。一旁乘凉的邻居听到张某某呼救,赶紧过来到胡某某租住处招呼其出来处理。胡某某出门见状,将张某某被送往青岛市即墨区人民医院并垫付了全部费用,经医生诊断张某某为严重的骨折。张某某女儿报警,警方联系胡某某确定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医院建议转院后,救护车送张某某转至海军971医院(原401医院)接受手术治疗。

因胡某某在海军971医院(原401医院)垫付5000元后,听闻医生诊断的结果大大超出其预期,遂开始躲避、推脱,后直接予以否认,意图摆脱责任。

张某某出院后,经起诉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胡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77863.99元;

被告胡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鉴定费2080元;被告胡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被告胡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交通费200元;被告胡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残疾赔偿金49035.6元;被告胡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护理费6000元;被告胡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七项应付款项共计137779.59元,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被告胡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31779.59元(137779.59元-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6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171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03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1510元。”。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56元,由上诉人胡某某负担。

小律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受到的人身损害,跟胡某某饲养的家狗实施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张某某当时只是在街道正常行走,并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故法院才会依法判决胡某某承担该侵权赔偿责任。

小律提醒

动物的饲养人在饲养动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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