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4 法律服务网 1030
【事件简介】
李某和妻子韩某结婚多年,膝下无子,两人感情也是日渐冷淡,一直想要离婚的李某动起了歪脑筋:他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起诉离婚,并让自己的一名女性同事冒名顶替进行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韩某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一直未能成功。李华便向法院提供了同事的手机号码顶替。之后,书记员多次电话联系“韩某”,询问其调解意见与其他情况,均被对方以开庭时再说回绝。但是,开庭时,“韩某”并未到场。因韩某未到庭且系第二次诉讼离婚,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安排书记员到其工作单位实地寻找被告。但沟通过程中,书记员发现韩某对这次离婚毫不知情。在书记员的多次警示下,李某承认该号码由自己的同事王某使用。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双方协议离婚时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若双方协议不成,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李某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法院向韩某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提供韩某的虚假送达信息,并串通同事王某冒充韩某作为被告,接收开庭信息等,导致本案错误送达并缺席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李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的司法程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
【小律提醒】
当事人不得为了达到其离婚目的,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送达信息、或作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否则将面临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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