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离婚后对方不配合行使探视权怎么办?

离婚后对方不配合行使探视权怎么办?

2022-04-26 法律服务网 1420

事情简介

张先生与龚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女儿由母亲龚女士抚养,张先生享有探视女儿的权利。自双方离婚后,张先生多次与龚女士沟通,却未能见到女儿,思女心切的张先生就探视权向老河口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考虑到探望权执行的特殊性,孩子不是冰冷的执行标的或对象,而是鲜活的生命,无法将其强行交付申请执行人,而且从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对其父母采取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必须慎之又慎,执行法官决定采取“温情执行”。

执行法官多次与龚女士沟通,从情理和法理上进行引导,循序渐进,龚女士僵硬的态度逐渐松动。

见时机成熟,执行法官将张先生、龚女士及孩子约至法院。执行法官安排张先生与孩子单独相处,父女俩相处得其乐融融。同时,执行法官积极做龚女士的思想工作,反复劝解,龚女士渐渐意识到,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必须放下积怨,与过去释怀。最终,龚女士表示如果孩子愿意跟张先生走自己不会阻止。张先生如愿带走了女儿。

小律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张先生享有探视权,并且龚女士负有协助的义务。但是本案中的龚女士不仅不协助,还一直拒绝张先生去探望女儿,导致张先生无法行使探视权,故张先生才会申请执行。

律师提醒

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离婚后,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探视,甚至直接拒绝另一方探视的情况下,那么另一方可以依据调解书、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