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电子借条”管用吗?

“电子借条”管用吗?

2022-04-28 法律服务网 1164

【事件简介】

2020年12月,台某以公司资金不足向好友张某借款5000元,口头承诺一周内还款;2021年1月,台某再次向张某借款5000元,口头承诺一个月内还款。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只有聊天和转账记录。随后半年时间内,台某剩余未还的3000元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2021年7月,张某要求后,台某使用“腾讯电子签”的“小借条”功能,向张某开具了一张电子借条。2022年1月,张某多次催要后,台某仍拒不还款,张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电子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等证据。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以及《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张某和台某使用“腾讯电子签”开具的电子借条,是经过人脸核实确认真实身份,双方自愿在线上签署的借条,符合《电子签名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小律提醒】

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纸质合同、书面借条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类似电子借条功能进行线上签署。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